| 《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2007年度《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以下简称《出版物》)的宣传、征订和发行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发行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出版物》系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交流中心组编、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北京新知堂教育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剑桥少儿英语教材、教辅、音像制品、计算机光盘软件等一系列出版物。
第三条 各级、各类的《出版物》发行机构均应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3 年第 20 号令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具备合格的经营资质,凡不具备“批发” 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向其它经营机构销售《出版物》;仅具备“销售”资格的代理机构,只能向用户或代用户购买的“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或社会其他团体、个人销售。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总发行机构(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批发机构(北京知新堂图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遴选出的代理机构)、以及其它各级各类销售机构将共同组成《出版物》发行系统。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为《出版物》的总发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指定发行机构并与代理发行机构签署《出版物代理发行协议书》;
(2)向代理机构出具《出版物委托发行协议授权证书》;
(3)指定具体发行机构完成《出版物》的发行、结算等工作;
(4)维护《出版物》发行市场的秩序,汇同其他有关单位检查并解决发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为保证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出版社将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委托北京新知堂教育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指定北京知新堂图书报刊销售有限公司为具体发行机构,负责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的宣传、征订、发运和结算。
第七条 《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包括以下几种:
(1)按照本《发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竞选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出版物代理发行机构系统;
(2)各省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下属的“主渠道”销售系统;
(3)行业系统主管机构直接为其所属培训机构“代购代销”的发行渠道;
(4)全国各级各类新华书店、外文书店系统;
(5)电子商务(网上商城)销售系统。
第八条 代理发行机构
凡申请发行《出版物》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或遵守以下要求:
一、资质
(1)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合法的出版物经营资格。从事批发业务的代理机构,还应按规定具备出版物批发权限;
(2)注册于所代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3)按照本《发行管理办法》获得相应的代理权限。
二、职责
(1)遵守本《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2)在本机构所代理的区域内宣传推广、组织征订、代购代发;
(3)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为当地客户提供便利服务。
三、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及代理协议的内容履行代理机构的职责;
(2)直接从指定的发行机构购买出版物,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不得越界进、销出版物,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越销售限额;
(3)未经授权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将代理权限再次授权或转让、承包予其它单位或个人;
(4)不得从事任何出版物的盗版营销。
四、程序
(1)申请:凡具备申请资格的发行机构,均须按规定提交其作为《出版物》代理发行机构的书面申请;
(2)汇总及竞标:北京新知堂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汇总所有申请,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北京新知堂公司将根据授权组织竞标;
(3)签约及缴纳“代理抵押金”:被选定的代理发行机构须按要求缴纳“代理发行抵押金”,签署《出版物代理发行协议书》并领取《出版物委托发行协议授权证书》。
第九条 代理区域和代理方式
代理区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划分并设立。个别联合申请的代理发行机构经协商后,可以按照不同地(市、州、盟)的行政区域另行界定。
代理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独家代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理区域内,仅设立一家代理机构;
(2)联合代理(原非独家代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理区域内,不包括“主渠道”系统在内,同时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代理机构;
(3)特约经销机构:在暂未设立代理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理区域内,具备《出版物》发行资格的机构。
(4)暂未设立代理发行的区域被称为“空标省份”,即便“空标省份”设有特约经销机构,其它省份的代理机构亦可在“空标省份”内发行。
第十条 “发行抵押金”
为确保“出版物”的著作权单位、出版单位和代理发行及特约经销机构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各级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均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标准缴纳发行抵押金。
“发行抵押金”将用作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一旦不能完全履行其发行职责时可能造成的损失或风险的担保,因此该款项将在双方代理及特约经销协议到期且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无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主渠道发行机构
出版物的主渠道发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隶属于剑桥少儿英语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承办机构;
(2) 与发行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履行发行机构义务;
(3)面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承办机构认证的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主渠道发行机构的步骤如下:
(1)按要求填报《剑桥少儿英语系列出版物代理发行申请表》;
(2)出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承办机构的证明;
(3) 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核准;
(4) 签署《出版物代理发行协议书》。
第十三条 行业系统的主管机构可为其所属的培训机构“代购代销”出版物,有关条款参照“主渠道”发行系统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系统的《出版物》发行原则上由出版社负责,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理发行及特约经销机构亦可在其所代理的区域内面向新华书店和外文书店发行。
第十五条 作为出版物的辅助销售手段,电子商务(网上商城)销售系统以解决个别地区用户购买出版物困难为目的。
第十六条 2005年度、2006年度代理发行任务完成比较出色的代理机构,在申请2007年度《出版物》代理时,可享受优先获得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凡与《出版物》版权单位或出版单位发生权益纠纷者,经仲裁或法律机构调解、裁定、判决的禁止出版发行的相关出版物,各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不得经营。
第十八条 遵守相关规定,圆满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的代理机构将获得授权单位的表彰和鼓励。
第十九条 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一旦出现本《发行管理办法》所界定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本《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受损失的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可要求发行机构退还抵押金并单方终止协议,同时还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物的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均有遵守、执行本《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任,并承担着监督、检举各种违规行为的义务。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实、处罚,举报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必须保证在其代理期限内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资质。协议有效期内,如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中途被当地教育主管、工商、新闻出版、税务等主管单位暂停或取消本《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合法资质,该机构的代理及特约经销权限相应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代理及特约经销发行协议》到期终止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自然消失,但其间代理及特约经销机构若无违规行为,该机构将优先享有下一年度《出版物》代理或特约经销的“续约权”。
第二十三条 本《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北京新知堂教育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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